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看着一脸惊恐的双亲,饱受威胁的丽玲带着两个孩子能到何处寻求援助呢?
问题一:如果你是小美的老师,而且知悉这件事情,你应该如何处理?
以丽玲的例子来看,她可以就近向警方求援,若有需要警方会协助声请保护令并通报家暴中心继续追踪。或者她可以拨打「113」妇幼保护专线,专线社工员可立即提供线上咨询。当然,丽玲可直接向各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寻求协助,中心会有专业社工员评估个案需求提供陪同验伤、庇护安置、协助声请保护令、法律咨询、心理谘商、医疗、诉讼及紧急生活费用补助等服务。因此,如果你是小美的老师,而且知悉这件事情,则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应该透过上述管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通报。
问题二:丽玲若报警处理这件事情,能获得立即的保护吗?
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发生:
1. 于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它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安全措施。
2. 保护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护所或医疗处所。
3. 保护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对人之住居所,确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机车或其它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4.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权利、救济途径及服务措施。
所以丽玲不必担心无法获得立即的援助。
问题三: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有没有要注意的事项?
为了身心的治疗与取得受暴的证据,建议丽玲尽快带小美就医与验伤,但有时事发后伤痕不一定会立即呈现,还是可以先就医与验伤,并在伤痕出现后,再至医院补验伤。
若丽玲不清楚如何验伤,可求助医院的社会工作室协助验伤,若丽玲未随身携带健保卡或备有金钱,医院社工员应协助申请医疗补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医院、诊所对于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无故拒绝诊疗及开立验伤诊断书。) 丽玲自己也可以搜证,把任何可以证明施虐者施暴的证据都保留下来。
问题四:精神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能否请求法院核发民事保护令?
1.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指身体暴力行为,也包括精神虐待行为。所谓「精神虐待」,系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当众或私下羞辱对方、隔离孤立对方、不准受害者与家人或朋友来往、指责对方不忠诚、威胁要离家而去、威胁要永远地带走孩子、控制对方的行动、干扰睡眠或饮食等等均属之。本案中雄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让丽玲和孩子们长期生活在恐惧中,不胜疲惫,实属精神虐待。
2. 精神虐待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攻击身体,但是这种以精神虐待为手段的虐待行为,会为被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其伤害性并不比身体虐待低。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声请法院核发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暂时保护令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通常保护令。
问题五:在寻找适当的安置场所方面可以做哪些努力?
丽玲可以考虑下列场所暂时安置:
1. 自己的家:
意外吗?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家不安全,是因为施虐者在的缘故,但是民事保护令中有一道保护令是要求施虐者要迁出受虐者的住所,这对受暴者是一项保护,但是若在立即暴力现场时,可声请「暂时紧急保护令」,若法官判定丽玲的状况是需要请警察来带施虐者离开,则在丽玲拿到保护令那一刻,即可要求警察执行。
2. 回娘家:
这是最常看到的一种,回到自己原来的家,自己的娘家总是会包容自己的。
3. 亲友家:
这时就要仰赖个人的支持系统了,你的资源够不够呢?临时到亲戚朋友家暂住,有亲友可以帮你吗?若想不出来,是否开始考虑建立这方面的资源呢?
4. 自己租屋:
有些人不想麻烦别的亲友,又担心回娘家后被施虐者骚扰,所以干脆租个房子住或是躲起来,但是对于没有计画而被迫离家的人是很煎熬的,所以若有「有一天真的要离家」的念头时,就要开始计画准备。
5. 庇护中心:
在没有娘家可回,也没有亲友可以叨扰,而自己又暂时还没有能力可以租房子的状况下,还有公家或民间团体的庇护中心,若有这样的需要,各家暴中心都可以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