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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5-04 23:18: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婚后双方财产和家庭经济负担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结婚前的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论结婚以后财产发生何种变化,只要该财产存在,各方都有自由处置权。

二、结婚以后,夫妻之间实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具体处理办法为:

1、各人的收入归各人所有,包括各自单独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含工资、接受的赠与、经营所得等);各人名下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等),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各人的开支由各人独立承担,包括对一方的父母等近亲属的扶养等可以分清楚的单方开支。

3、夫妻一方的日常开支由各自负担,一方确有困难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由一方给与另一方必要的帮助,受助一方在有收入后可给予对方补偿。

三、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正当原因无固定收入,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全部家庭共同开支;在困难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其个人开支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日常所需的帮助。

四、夫妻一方有稳定的收入且足以满足家庭小康型生活标准,希望对方专门从事家务等为家庭及夫妻双方服务的事务的,家庭开支由其一方承担,并须按不低于自己收入1/5的标准给予对方经济帮助;

五、夫妻一方因故意违法犯罪导致经济困难的,对方无须给予经济帮助;但为挽救违法犯罪一方,可以给予其他帮助;

六、夫妻一方的近亲属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确需其给予经济帮助的,另一方在对方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时,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资助。

七、家庭如遇特殊困难,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全力解决,一方暂无足够的资金出资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相当的资金为由拒绝出资。

八、夫妻双方都有维护家庭利益的义务,如一方有损害家庭利益的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一方负责。没有双方签字并且为家庭利益而所负债务均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况存在。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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