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找不到儿子,你就不要回家了!”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30年前的一句狠话会让妻子离家,杳无音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近日,53岁的李先生来到良庆区法院家事法庭。他拿着一张只记有姓名、年龄的老旧结婚证。李先生说,他与妻子于1985年登记结婚,次年妻子就离家踪迹全无。他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除婚姻?
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离婚事宜,往往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出于职业的敏感性,良庆区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对李先生进行详细追问:当初女方为何会离家出走?李先生为何过了这么长时间才要求离婚?
原来,在李先生与妻子结婚后第二年,两人便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还不到一岁时,有一天妻子独自带儿子外出,不料儿子竟被人拐走了。得知这个消息,李先生既着急又生气,责骂妻子,“找不到儿子你就不要回家了!”此后,妻子离家失踪。
说起往事,李先生将夫妻分离30年的责任归咎于妻子,“她没找到儿子,肯定不敢回来见我”。妻子现在身在何处,是死是活?李先生说不出个所以然。
妻子失踪几年后,李先生与一名女子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了两个儿子。儿子跟随李先生的户口。前段时间,因为听闻当地的征地拆迁有可能按户籍人数进行补偿,因此,李先生打算与失踪的原配妻子办理离婚,再与该女子登记结婚。
法官告知李先生,这种情况下,其有可能构成重婚。李先生又“想”起来,说妻子有可能在广东,甚至已经重新组建家庭了。他表示,当年登记结婚不用身份证,只需要生产队开证明即可,所以他不知道原配妻子的身份证号。对此,法官建议李先生,先向原配娘家人打听情况,若人还健在,最好了解到其身份情况与联系方式。
■法官说法
那么,这种情况,李先生应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良庆区法院家事法庭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李先生可到本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对下落不明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官会依职权调查身份与婚姻状况,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假如李先生的妻子仍在世且联系到她本人的,可向其核实婚姻及分居事实,并根据事实进行调解或判决。
如果判决离婚后发现李先生存在编造事实、瞒着原配一手操办离婚以达到与其他异性结婚目的的情况,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先生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