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妻子缺席,法院就婚姻关系下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丈夫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起诉到法院。妻子依然是下落不明。财产中有房产有债权。现在哪个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1、根据先行法律的规定,这个诉讼要分别进行。 2、《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来说,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在本案中,前夫提起的财产分割案子,应该由前妻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但是你提到,他们的财产有房子有债权,那么这个房产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法》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由该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因此,建议前夫就向房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有二:(1)既然前妻已经下落不明,那么她在离开之前应该居住过此房,这样一来就符合我上面解答的第2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而不能推脱。 (2)一般而言,前夫也生活在房子所在地,那么他对该地的法院的办案人员比其他地区的法院要熟悉,也就是比较容易得到对其有利的判决。 5、虽然本案适用多个不同法院的管辖,但是出于诉讼便利,前夫可以只向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做的有利之处上面已经讲过了,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