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成为了此类财产分割的关键。
【事件】婚后出租个人婚前财产 离婚时租金怎么分
王先生2011年与李女士结婚,婚前王先生有一套住房。婚后,此房屋一直出租他人,年租金为5万元。2015年,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此出租房的5年租金(25万元)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认为,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即因租赁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的解释只能归该自己所有。
但陈女士则认为这样对自己太过不公平,她认为房屋是重大生活资料,自己也参与了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以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益。
【武汉离婚律师】若配偶参与管理 租金应定性为经营性收益 属共有财产
本案的焦点为,房屋出租费用到底为孳息还是为经营性收益。在法律中,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
所谓经营性收益,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但孳息与经营性收益有时难以区分。
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国物权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我国物权法采用原物主义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进行了规定,但对加工孳息没有涉及。罗马法将孳息主要分类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就应该有它的价值。经过劳动加工取得孳息,就等于对原物进行了经营。
因此律师认为,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配偶未对房屋经过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虽为王先生婚前购置,但出租行为是在婚后进行,且王先生拿不出实际证据证明,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李女士未曾参与过房屋管理。故而,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王先生所有,但婚姻存续期中,出租房屋所得财产,二人应协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