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说的是“双方”,也即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时,对方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双方共有。否则,为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男女,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认定为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同时依据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
分割原则:
1、同居期间所得按共有处理
2、重婚期间的财产须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额后,再由非法同居双方共有
3、如有证据证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约定各自所有),则共有不成立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共同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1、双方在同居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系双方购置,则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一般说,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