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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8-08 02:33:26
  11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权。这起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根据法院判决,女孩小丽生父母的监护权被双双撤销,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人们在谴责小丽生父禽兽不如、肯定法院判决的同时,也在反思:这样的判决是否来得太迟了?此前,饿死亲生子女、教唆亲生子女偷盗犯罪、贩卖亲生子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为什么那些父母没有被撤销监护权?(“撤销监护权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以令人悲愤的事实告诉我们: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监护权却不是“板上钉钉”的。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当然,这种剥夺监护权式的保护,并非就真正完成了“最后一公里”,更多的工作还在司法裁判之外。公众更关注的是,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如何妥善安置未成年人?这问题有两个指向:一是,监护权被剥夺后,相关权利如何有效转移?二是,这个“接任者”能否承担后续的监护责任?换句话讲,如果不能为孩子编织起无微不至的成长呵护网,那持续“伤害”的杀伤力将会更大。
  “撤销监护”是为了更好地“监护”。这就要求,在保护未成人的系统构建中,作为少年儿童最高“父母”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发挥好主体作用,并通过政府福利机构、社会专业公益组织、志愿队伍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保障制度,让合格的社会援军来接盘和“兜底”孩子的教养问题。徐剑锋(公务员)
  这是正义的判决,也是迟到的判决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是正义的判决,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但也可说是迟到的判决。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几十年来有没有监护人严重违背了上述法律?很多!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发生虐童案;2013年4月,南京又发生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而遗弃虐待孩子、教唆子女偷窃、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让孩子流落街头的,更多。
显然,有法可依,也有人违法,但一直没有“违法必究”,可见过去很多应该撤销监护权的案件都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如南京那位母亲深陷毒品、无力也无心抚养孩子,当地居委会派出所都知道,如果及时撤销其监护权,女童绝对不会被饿死。
  现在好了,“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具体界定了可以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很具可操作性,又有了“第一案”的示范,估计今后类似的判决不会再迟到了。
 11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权。这起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根据法院判决,女孩小丽生父母的监护权被双双撤销,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人们在谴责小丽生父禽兽不如、肯定法院判决的同时,也在反思:这样的判决是否来得太迟了?此前,饿死亲生子女、教唆亲生子女偷盗犯罪、贩卖亲生子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为什么那些父母没有被撤销监护权?(“撤销监护权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以令人悲愤的事实告诉我们: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监护权却不是“板上钉钉”的。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当然,这种剥夺监护权式的保护,并非就真正完成了“最后一公里”,更多的工作还在司法裁判之外。公众更关注的是,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如何妥善安置未成年人?这问题有两个指向:一是,监护权被剥夺后,相关权利如何有效转移?二是,这个“接任者”能否承担后续的监护责任?换句话讲,如果不能为孩子编织起无微不至的成长呵护网,那持续“伤害”的杀伤力将会更大。
  “撤销监护”是为了更好地“监护”。这就要求,在保护未成人的系统构建中,作为少年儿童最高“父母”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发挥好主体作用,并通过政府福利机构、社会专业公益组织、志愿队伍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保障制度,让合格的社会援军来接盘和“兜底”孩子的教养问题。徐剑锋(公务员)
  这是正义的判决,也是迟到的判决
  撤销监护权第一案,是正义的判决,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但也可说是迟到的判决。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几十年来有没有监护人严重违背了上述法律?很多!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发生虐童案;2013年4月,南京又发生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而遗弃虐待孩子、教唆子女偷窃、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让孩子流落街头的,更多。
显然,有法可依,也有人违法,但一直没有“违法必究”,可见过去很多应该撤销监护权的案件都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如南京那位母亲深陷毒品、无力也无心抚养孩子,当地居委会派出所都知道,如果及时撤销其监护权,女童绝对不会被饿死。
  现在好了,“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具体界定了可以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很具可操作性,又有了“第一案”的示范,估计今后类似的判决不会再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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