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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后仍须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8-08 02:21:49
    因不抚养子女,石门县王丹女士对女儿的监护权依申请被法院依法撤销,此后,王丹女士更是不与女儿联系,拒不承担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王丹女士每月给付女儿李明抚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女儿李明成年。

  原告李明,生于2000年10月21日,现年12岁,2008年9月,李明的父亲李祥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李明的母亲王丹将李明安排寄养在外祖母家就读,2008年12月。李明的祖父将李明接到其家中居住并就近读书。此后,王丹便从不与女儿李明联系,也从未对李明进行照顾,更未尽抚养和监护的责任,故李明的祖父于2011年10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监护权,法院于同年11月7日依法判决撤销王丹对女儿李明的监护权,指定李明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但自变更监护权后,王丹一直未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未负担李明的抚养费,故李明的祖父母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丹每月给付李明抚养费700元,直至李明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自2008年12月以来,王丹即未负担女儿李明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依李明祖父申请,依法撤销了王丹对李明的监护权,被告王丹对李明的监护权虽然被法院依法撤销,但是被告王丹与李明的母女法律关系依然存在,被告王丹依然负有抚养女儿李明、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原告申请被告王丹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金额上,因被告王丹无固定职业,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王丹的负担能力,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因不抚养子女,石门县王丹女士对女儿的监护权依申请被法院依法撤销,此后,王丹女士更是不与女儿联系,拒不承担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王丹女士每月给付女儿李明抚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女儿李明成年。

  原告李明,生于2000年10月21日,现年12岁,2008年9月,李明的父亲李祥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李明的母亲王丹将李明安排寄养在外祖母家就读,2008年12月。李明的祖父将李明接到其家中居住并就近读书。此后,王丹便从不与女儿李明联系,也从未对李明进行照顾,更未尽抚养和监护的责任,故李明的祖父于2011年10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监护权,法院于同年11月7日依法判决撤销王丹对女儿李明的监护权,指定李明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但自变更监护权后,王丹一直未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未负担李明的抚养费,故李明的祖父母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丹每月给付李明抚养费700元,直至李明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自2008年12月以来,王丹即未负担女儿李明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依李明祖父申请,依法撤销了王丹对李明的监护权,被告王丹对李明的监护权虽然被法院依法撤销,但是被告王丹与李明的母女法律关系依然存在,被告王丹依然负有抚养女儿李明、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原告申请被告王丹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金额上,因被告王丹无固定职业,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王丹的负担能力,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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