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一直是我们夫妻共同支付的,后来她获得了10万元的大病保险理赔金,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保险理赔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你爱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是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我弟弟得了癌症,由于买了保险,有一笔保险理赔金给我弟弟,现在弟媳要求离婚,要求分割一半保险理赔金,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武汉离婚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险理赔金是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弟媳不能要求分割,离婚主要是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小孩的要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你们两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小马和阿金是大学同学,两人上学时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双双来到北仑,进了同一家公司工作。六年前,两人登记结婚,这段圆满的感情着实令人羡慕不已。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小马被查出患有肾炎,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年底,经历了保守治疗、透析治疗等一系列复杂治疗过程后,小马成功进行了手术,从她的母亲处获得了一个宝贵的肾脏。
这场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感情伤害都让人有些难以应对,术后半年,两人的婚姻就基本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婚后未生育,因此离婚的矛盾便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
针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两人并无太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渐渐汇集在了保险理赔金上。原来,小马和阿金所在的公司为每名员工参保了人身综合意外保险,对员工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项目进行投保。手术后,小马因此取得了该项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金额达10万元整。
阿金认为,婚姻法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情形中,并未明确包含保险理赔金这一内容,理赔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他认为,重大疾病责任险理赔金的用途,应该是用于保险人支付因疾病和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为被保险人在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的,
“治病的医疗费都是我们夫妻一起出的,那保险赔的钱也应该是共同财产”,阿金如是说。
小马则认为,自己参保的保险明确规定受益人为本人,是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的,不是用来支付此前的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阿金一方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应指因受他人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伤害。小马一方持相反观点。
法官审理认为,小马取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小马的身体才是这一保险的标的。因病菌的侵入,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范畴,小马因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