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期间,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与潘某相识多年,2004年结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良好。2012年6月起,妻子潘某因身体不适,情绪一度低落,疏于料理家务。而此时,恰逢丈夫张某考录为国家公务员,工作刚刚起步,又要料理家务,照顾孩子,张某遂对潘某的行为极为不满,矛盾发生。2013年10月,潘某被诊断为轻度认知障碍。2014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即带着孩子搬离住所。自2014年8月起,潘某被其父母送至武威市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心境抑郁发作,现仍在该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张某既未去医院看望照料过潘某,也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后经单位协调,张某去医院看望了潘某,并支付了部分费用。2015年1月20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金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相识已久,恋爱、结婚、生子,夫妻感情深厚。按照常理,被告患病无法料理家庭事务,且没有经济收入,原告作为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积极为其治疗。但事实却是被告生病期间,原告对其不管不顾,致使患病妻子身心再次受到伤害,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心理抑郁。此时,原告又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实属不该。为使被告身心不再受到打击,同时兼顾情理,故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