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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妈离婚偷卖房 儿子翻脸起诉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6-20 01:14:52

   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宋林浩 徐业婷 记者 范木晓子)盐城市建湖某镇56岁的离异女子王某,打算再找个了老伴共度晚年,就卖掉了离异前居住的老房子,儿子得知后翻脸将其诉至法院。

  30年前,王某经人介绍,嫁给了认识不久的同镇男子吴某,婚后第二年生下独子小吴。起初虽家庭贫困但也和和睦睦,到了2005年左右,吴某因工作原因与王某逐渐聚少离多,家庭矛盾骤升。在儿子小吴大学毕业之后,两人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居住的老屋归其子小吴所有。孝顺的小吴,虽不喜欢父母离婚,但是仍然不时去父母双方家中探望尽孝。

  2013年,王某找到一个合适的老年伴侣单某,打算共度余生,便将老房子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某,并变更登记,朱某进行了装潢。因为是黄昏恋,并未实际举办婚礼,儿子小吴并不知情。2014年春节后,小吴回祖屋是发现居然换了人家,便当面质问,方得知房屋买卖一事,想起房子应归自己所有,便找到其母王某质问,王某称自己现在已经不是吴家的媳妇,那房子是离婚分的,想卖就卖了。小吴当场气的扔掉给母亲带来的礼物,要求母亲给发送个说法,王某说自己早已另嫁他人,不想再掺和吴家的事情,因看到单家人在场,王某便逐客闭门,母子反目,小吴瞬间火大,当场宣布断绝母子关系。在告知父亲之后,小吴找到律师事务所将朱某和王某告到建湖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卖房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持有该房屋所在土地契约原件,并且该讼争房屋也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因此,善意的被告朱某有理由相信被告王某有权出售本案讼争的房屋。法院以被告王某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依法驳回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认定两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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