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大部分争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主要指利用司法会计手段界定配偶一方名下股权价值,不为单独案由)、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与此相对应,离婚案件中,因股权分割导致纠纷常见类型分别如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一、离婚股权分割的实质
1、“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目前,对于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但该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且同时仅限于夫妻一方为持股股东、另一方并非为持股股东的情况,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夫妻双方持股或一方为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是有时会遇见,配偶一方是否拥有股权的问题,这是解决股权分割或转让的前提条件,基于以下理由,离婚中可能产生股权确认纠纷:
其一,配偶一方实际以隐名股东经营公司并持有公司的股权
其二,配偶一方或双方曾以共有财产向公司投资,但名子并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其三,虽然配偶一方被登记于公司工商登记中,但该配偶一方声称其仅为“挂名”股东。
股权确认纠纷并不只出现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前,在离婚纠纷中,也会出现在配偶之间。通常的情况是,配偶另一方主张配偶一方实际投资并经营着公司,只是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而已(或是出于隐匿财产的目的刻意为之);而另一方则对此予以否认,或置之不理。这时就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