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日,唐小琳(女)与魏峰(男)在资阳市雁江区结婚。婚后,双方来到成都做干杂生意。2009年女儿魏莎莎出生,2010年双方协商想在成都买房。但是由于两人来成都时间不长,加上刚做生意,积蓄不多。魏峰想到父母手里有一些存款,就找到父母说明自己想买房子。父母想着自己的钱暂时不用,就在2010年8月15日把定期存款15万元取出来,让儿子拿去先用,当天魏峰给父母出具了一张借父母15万元的借条。之后,夫妻双方经过多方筛选,决定购买位于温江区光华大道上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因资金有有限,双方采取首付16万元,向某银行贷款28万元的方式购房。2011年5月,夫妻双方入住新房。2012年,魏峰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双方各不相让,经常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严重影响邻居生活。为此,社区多次上门调解。2013年,魏峰感觉一直争吵不仅自己精神压力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是,向唐小琳提出离婚。唐小琳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魏峰认为,唐小琳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由自己抚养更好。婚后购买的房屋是自己父母倾尽一生积蓄出的首付款,房子不可能归唐小琳所有。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各不相让。2013年10月,魏峰经过朋友介绍,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亲办过程】
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走访社区工作人员和邻居,调取了夫妻双方经社区双方调解,仍然争吵不断的证据。之后,律师又走访魏峰父母,向二老询问当时是如何给魏峰15万元的,当初给钱时,唐小琳是否在场等等证据,确定了办案思路。
【庭审现场】
开庭当天,唐小琳同意离婚。双方针对魏峰父母给的魏峰15万元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
魏峰认为自己从父母处拿到15万时,给父母出具了借条,并且这15万元全部用在了夫妻双方购房上,因此,15万元是夫妻双方向其父母借的钱。
唐小琳承认魏峰父母在婚后购房过程中给过魏峰15万元,但是唐小琳认为是魏峰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的,不是借款,原因是借条上没有自己签字。
律师在法庭举证阶段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2010年8月15日魏峰父母去某银行支取定期存款的凭证,以及在同一天半小时后魏峰在此银行开了一张新卡,存入15万元现金的凭证。
2、2010年8月15日魏峰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一张。
律师认为,2010年8月15日魏峰父母从定期存款凭证支取15万元以及魏峰当天在半小时后存入15万元,该款的取款时间以及魏峰存款的时间与买房交款时间相吻合,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具有证明效力。
纵观本案,在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儿子买房,因为此时儿子已经不属于父母尽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这时子女该尽赡养义务,而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性质。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父母既然没有义务为儿子购买房屋,那么他们提供购房款的行为让他们的子女获得使用这笔购房款的权利的同时,也为子女设定了义务:返还购房款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唐小琳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魏峰所有,魏峰按市场价补偿唐小琳房屋折价款20万元。离婚后,房屋按揭款由魏峰支付。
唐小琳主张15万元系魏峰父母是赠与,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在法庭审理中唐小琳对魏峰从父母处拿走15万元这一事实认可。魏峰从其父母处拿走15万元时系成年人,父母没有抚养魏峰的义务,且魏峰拿走的15万元是用于家庭购房,依照婚姻法规定,因魏峰从其父母处拿的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共同偿还。
【以案说法】
律师认为,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魏峰父母表示从来没有赠与魏峰夫妻15万元,唐小琳在开庭之前从来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过魏峰父母的赠与。既然魏峰父母与唐小琳关于赠与15万元一事,从来都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15万元就只能是借款,法院关于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有邻居或律师等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同时,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给子女,并保存相关凭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