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主张撤销婚姻时被胁迫证据不足将被驳回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3-28 22:17:06

【案情简介】
       张某与叶某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数年,2009年1月16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张某因觉得两人性格不太合,迟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叶某声称如果不结婚就要到张某单位去闹,让张某名誉扫地。又同居期间张某曾向叶某借过钱尚未偿还,叶某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结婚。面对叶某施加的压力,张某才与叶某一同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后一段时间内,张某因为出现过诸如失眠、情绪易紧张、手臂抖动等应激症状先后到两家医院寻求心理治疗。2009年9月21日,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叶某结婚系受叶某胁迫所至,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叶某当庭承认对张某有过如果不结婚就到张某单位去闹和破坏张某名誉的胁迫行为,但庭审结束后又提交书面声明,更正自己的说法,表示没有因为任何金钱上的或其他任何理由威胁过张某,是张某自己同意与自己结婚的,婚后不止一次承诺要与自己好好过,还于2009年10月25日写了一份《保证书》。因此叶某表示不同意撤销婚姻,但基于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同意调解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强迫一方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因为叶某否认存在胁迫张某结婚的事实,而张某又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叶某存在胁迫其结婚的行为,同时张某虽然主张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后时间期间内出现过失眠、精神易激动等病理性过激行为,并曾到两家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但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与叶某的胁迫有何种关系,同时叶某对张某主张的胁迫结婚的事实不予任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叶某胁迫其结婚的证据不足,对张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叶某存在有胁迫其结婚的事实,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婚前后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被告的胁迫具有何种关系,张某的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准许。
 
【学习笔记】
  一、张某诉请撤销婚姻关系未获支持的主要原因是证明自己与叶某结婚系受叶某胁迫的证据不充分。不充分的原因有二:
  1、关于“叶某曾声称若不同意结婚,就会去自己单位闹,并要自己名誉扫地”的陈述,因为遭到叶某的否认,因此无法确认所主张的事实,即叶某曾为了让张某与自己结婚出言胁迫过张某是否真实存在;
  2、关于“结婚登记前后出现过失眠、精神易激动等病理性过激行为,并曾到两家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虽然是真实存在的,但也仅能证明张某在结婚前后有过一些病理性表现,而无法进一步证明这些病理性表现与结婚这件事以及与叶某有什么关系,从而无法证明其关于叶某胁迫结婚的主张可以成立。也就是说举证不充分,尚未形成证据锁链。

  二、对上述两点证据“不充分原因”的思考
  1、张某在庭上陈述叶某曾出言威胁如不结婚就要去张某单位闹,让张某名誉扫地。对于这个陈述,叶某在庭审中是予以了承认的。只是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不同意撤销婚姻关系的声明》,对自己在庭上的“承认”予以了更正,说明没有因为任何理由威胁过张某。正是基于叶某的这个庭后声明,法庭才认为张某因为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叶某曾胁迫过自己,所以其关于叶某胁迫自己的主张不成立。我认为法庭的这个认定是值得商榷的。叶某庭上的承认和庭后的否认,到底应该确认和采信哪一个?我认为应当确认和采信对叶某不利的那一个,即法庭上的承认。因为叶某在庭上承认张某的主张时,是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不是被谁胁迫或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承认。而其庭后的否认有合理理由认为完全是在意识到承认张某主张对己不利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不应当采纳。基于叶某的承认,应当确认叶某确实曾经胁迫过张某如果不结婚就要去单位闹让其名誉扫地。
不过,即便叶某确实出言威胁过张某与自己结婚,是否就足以证明张某最终与叶某结婚就是因为叶某的这个胁迫呢?
  2、张某因为没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结婚前后的一些病理性过激行为与结婚这件事或与叶某的胁迫的关系,所以无法确认即便叶某真的因为要求结婚出言胁迫过张某,叶某的胁迫是否对张某决定结婚有直接影响,也就是张某最终与叶某登记结婚是否正是因为叶某的这种威胁。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亦认为确实是主张一方需要加以证明的,因为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们每天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累积到一定程度都可能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引发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的某些症状。对于治病而言,有症状一定有原因,但具体是什么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诊断,对于法庭上的主张而言,就需要进一步举证。不过,对于肉体上的疾病成因,或许举证较为容易,而心理疾病的诊断,原因分析,就不是那么容易一目了然的了。或许,期望当事人在看心理医生的时候,就要有形成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声明、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又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上一篇: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下一篇:武汉女子借离婚逃债致男方四套房产被封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