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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非法转移存款的举证困境及对策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11-02 22:25:56
 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银行机构数量多、转移存款隐蔽性强、认定存在争议等原因,当事人往往对此难以举证,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也较大。如何解决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举证困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离婚纠纷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概述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条款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当事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专门规定。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常见类型,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理应适用该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就是指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通过提取、隐匿等方式非法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分析
1、隐蔽性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到各类银行机构存取款均十分便利。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转移银行存款,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存款涉及个人隐私,公民一般无法查询到他人的银行存款数额及取款记录,夫妻一方要发现另一方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也十分困难。因此,隐蔽性强是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显著特点。
2、举证难度大。目前,国内银行机构数量繁多,营业网点星罗密布,可供当事人存取现金的选择范围更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不同的银行机构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因此,一旦出现夫妻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情况,另一方往往难以进行举证,即使能够举证,也并不全面,往往会遗漏部分银行账户,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无法进行全面举证。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难度也相当大,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线索,否则法院难以对如此多的银行机构一一进行调查取证,这无异于大海捞针,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认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夫妻存续期间提取银行存款的行为十分普遍,那么,对于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起算时间,以及如何界定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的具体数额等问题,现阶段仍没有定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也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出于非法隐匿等目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各执一词,且由于当事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中的曰常支出一般较为琐碎,很少有人会刻意保留相关凭证,因此容易引发当事人争议,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4、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二、离婚纠纷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举证困境
    随着社会发展,当事人的财产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机构开设了多个账户,一方当事人要对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进行举证,那是难上加难。当事人即便是能够提供一些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证据,也并不完整、全面,无法真实反映出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所有账户、具体数额及转移次数等情况。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往往难以提供有效线索,导致法院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调查取证效果不理想,且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难以确定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追诉时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该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的银行存款,是否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追诉时效的法律缺失,容易导致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举证困难,对另一方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应当从何时开始主张权利,是否应当对整个婚姻存续期间银行存款转移情况进行举证,抑或是只需要对起诉之曰起近几年的存取款情况予以举证,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由此导致当事人在举证上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那些已结婚多年的当事人来说,要对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当事人转移的银行存款进行举证,显然是十分困难的,而从何时开始追诉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又尚无定论,容易造成当事人在举证上的混乱。
   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必须对另一方转移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及具体数额进行相应举证。若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个人支出,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予以认定;或是转移银行存款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抑或是该存款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或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亦可依法作出相应认定。但是,根据生活经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多种多样,尤其是需要部分资金用于家庭生活各项支出,而该部分费用既繁杂又琐碎,很少有人会刻意去保留相关凭证,举证难度较大。因此,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无法对已转移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及具体数额予以举证,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我国关于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的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法律法规对离婚纠纷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此类民事行为的专门立法,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予以释明。在各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适用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只有少数零散的条款涉及当事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过于笼统、抽象和含糊,对认定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仅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具体来说,我国涉及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的主要有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的基本法律,但由于婚姻法颁布时间较早,离婚案件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和暴露,难以为立法所吸收,加上立法本身存在的滞后性,婚姻法在认定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上存在先天不足。婚姻法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属于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应当可适用该规定,但对于当事人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定性及追诉时效、数额认定等相关问题,婚姻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曰起计算。按照该规定,若一方当事人非法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另一方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请求再次分割该部分银行存款。
《婚姻法解释(三)》对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尽管如此,《婚姻法解释(三)》也没有对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第4条第 (1)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应当可以适用该规定。
    《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适用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应当可适用该规定。
四、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举证困境的法律对策研究
    针对离婚纠纷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难以全面举证的困境,笔者建议在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诉讼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由当事人主动申报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财产情况,以解决困扰当事人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院受理离婚、同居析产等民事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由法院通知申报义务人即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若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并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如实向法院反映案件的有关事实,既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主要矛盾。在离婚纠纷等民事案件中建立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化被动举证为主动申报,既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意见》第21条规定,对离婚纠纷中非法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制裁。 建立民事诉讼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逾期不申报财产情况或不如实申报的当事人,应依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及家庭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制裁措施,也是督促当事人如实反映案件情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
     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是否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任何时间另一方转移银行存款主张权利,是否应受到民事诉讼的时效约束,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 (三)》第4条第(1)项规定了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未指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而《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对当事人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等不同情形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容易导致审判实务理解和操作不一,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对当事人的举证造成一定的困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在离婚纠纷中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主张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应适用时效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也体现了婚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旨在请求法院对其在被转移银行存款中享有的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对另一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适用范围。若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主张非法转移银行存款不受时效限制,容易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侵害相对方权利,不利于社会安定,也增加了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笔者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离婚纠纷当事人主张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应适用以下时效规定:
    1、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依法丧失其胜诉权。在离婚纠纷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另一方有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或从现有证据可推定其已经知道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该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若超过两年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时效最长为20年,从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时效最长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离婚纠纷中,若确无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一方主张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若距离另一方转移银行存款之日已超过20年,即使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转移银行存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若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行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已转移的银行存款予以分割。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开支可参照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在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数额中予以扣除。如何对夫妻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和具体数额进行举证及认定,是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是给审判人员出的一道难题。若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转移银行存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可予以确认。但是,若当事人无法举证转移银行存款用途及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及具体数额?是否可一概推定为当事人非法转移的存款数额?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提取银行存款的实际用途往往多种多样,既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必然有部分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各项支出,但该部分费用繁杂琐碎,不仅项目繁多,而且时间跨度大,当事人一般不会刻意保留相关凭证,因此,当事人对该部分开支往往难以举证。实际上,这部分家庭生活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且每个家庭所需费用不尽相同。若因当事人无法举证,便将该部分开支忽略不计,一概推定为当事人非法转移的银行存款,既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公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建议,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非法转移银行存款,若另一方无法证明其转移存款的正当用途及合理性,人民法院可参照当事人居住地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法定标准及其他合理因素,在遵循实事求是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下,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数额,在当事人转移银行存款的数额中予以扣除。通过参照当事人居住地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法定标准,确定其转移银行存款中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这部分不可避免但又难以举证的费用,并在转移银行存款的总额中予以扣减,最终对当事人非法转移银行存款的具体数额予以认定,既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公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地消除当事人争议,化解当事人矛盾,达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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