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赋予了我们婚姻的自由,这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当然也涵盖离婚自由的意思。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以及存续发展是基于双方感情基础的维系,双方之间没有感情了,则婚姻也就到了终点。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定双方夫妻是否离婚的标准也是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标准看似挺符合逻辑标准,但实则非常空洞难以量化。到底什么样破裂才叫确已破裂?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谁说了算?是夫妻一方或是第三人(法官)?
我认为,尤其是在中国这样非常看重婚姻的国度,一旦将夫妻之间的事公之于众,将另一方告上法庭,且不说离婚的理由是否在法律上成立,就是按我们的传统观念来讲,也可以看做家庭关系出现了巨大的危机,否则我想夫妻任何一方也不会闲的没事打官司。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基于《宪法》和人伦理念产生的对婚姻去向的选择权,也是就我们常说的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由于诸多的因素形成的司法怪圈衍生处一个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奇怪现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大到已经凌驾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上,再加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一个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离婚难”。
在我办理离婚案件诉讼中,发现了一种不和谐的“潜规则”,“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完全是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完全是凭借法官个人的“喜好”来判定。同一种类型、同一种条件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法官裁量处不同的结果。判离或是判不离只不过是在判决书中用不同的文字表述而已,纵观众多离婚判决书,大都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离婚诉讼中,判决不准予离婚又占了大多数,多数法院中的大多数法官把“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这一“原则”贯彻的最彻底,表面看似为了当事人考虑,实则是明哲保身,至少判不离没有错。正是在这种潜规则的侵蚀下,让法律规定以及大量证据在规则面前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
我在前一段办过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因男方“出轨”而起诉离婚,女方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来证实男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一审开庭后,法庭休庭,给双方一个感情修复的机会,但被告虽然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说不同意离婚,但实则内心毫无悔改之心,甚至直言我就要拖死你。第二次开庭,女方声泪俱下的向法官倾诉,男方仍旧是“不同意离婚”。果然不出所料,潜规则再次浮现,就是凭借男方的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再次运用了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强行又把两人绑在了一起。事后,当事人问我,为什么?我沉默了。。。。。。试想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义?难道只是为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再次起诉铺路?这样的判决对家庭、对社会甚至是对法治建设都是巨大的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