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在外有了第三者,决定与结婚二十多年的妻子离婚,男子因过错被判补偿女方一万元。
刘某与张某198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于2001年去云南打工,从此双方聚少离多,自2008年年初双方分居生活。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9年3月向廊坊市大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为达到和妻子离婚的目的,刘某主张自己已有第三者,并提供了电话录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张某称此录音系她与刘某之间以及与第三者之间的通话录音;另刘某还提交了第一次离婚诉讼卷宗中其与张某的女儿刘甲(1990年3月24日出生,现已结婚)出庭作证的证言,该证言证实刘某有第三者。
大城法院鉴于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刘某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分居已超过两年,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刘某和张某离婚。因刘某有第三者,系婚姻的过错方,故判决其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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