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广州日报》报道了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的一桩判决:在双方已因感情不合长期分房的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首先想说明的是,顺德区法院的判决符合目前的法律,虽然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排除丈夫犯此罪的可能性,但最高法院已经通过案例选编的形式说明了,只有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也就是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虽然早有人士指出,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本身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含混概念。
但是,就婚内强奸这个议题而言,或许关键并不在于依照既有法律去理解一个判决,而是从平等及人权的角度看,怎样认定和处理这类事件才算得上公平合理。——事实与法律,应然与实然,如果确实存在差距,那么就应该将后者改革。
从事实的角度看,所谓强奸就是违背对方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丈夫当然也可以对妻子这样做,因此婚内强奸在事实上的成立是无疑的,多项不同的调查也证明了这种现象在中国确实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强奸就是强奸,不管是发生在丈夫还是妻子之间,还是发生在一般人之间,强奸的暴力性质及其对妇女的伤害性都不会改变。
但这种事实并不被目前的法律所看见,其依据是,如顺德区法院所说的,结婚就意味着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性的义务。但是,夫妻双方以同居的合意结婚,是否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对方的性要求,以及若一方不同意另外一方就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在这三个命题之间不可能划上等号,否则就等于承认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性控制权,甚至是对婚内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赦免。
或许秘密还是在于顺德区法院所强调的“我国的伦理风俗”。为什么惩罚婚内强奸会违背中国的伦理风俗呢?”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种传统伦理当然是不会承认婚内强奸的,但我们以为这是早就过时了的、理应被唾弃的了。——不,其实它还没有,在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上,妻子应该无条件顺从丈夫、丈夫可以把妻子当作性工具的思想,还在支配着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国的所谓“现代化”和“进步”在许多时候令人过于自我陶醉,但实际上,在许多时候,我们的一只脚还是那么顽固地陷在传统的旧泥潭里,而且还以传统的名义来抵制人权进步的要求,特别是当这种进步可能会影响到男性的既得特权时。
从应然的角度看,人权保障不分公私领域,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应该与一般人之间的暴力同等,自1993年维也纳人权会议提出“妇女的权利是人权”以来,这已经是普遍的国际共识。取消强奸罪对丈夫的赦免是国际的法律改革趋势,美国、英国、德国、台湾……有据可查,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在近些年间取消了丈夫不成为强奸主体的规定和实践。在中国,近十余年来相关的法理辩论也相当热烈,要求惩罚婚内强奸的观点明显占了上风,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却对这种辩论似乎充耳不闻,立法方面,新刑法已经修正八次,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改变;司法方面,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仍然是1997年一个丈夫被以强奸罪判处缓刑的例子,绝大部分婚内强奸是逍遥法外的,甚至根本不能进入法律程序。
在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上,事实与法律、应然与实然的脱节是令人痛心的,这背后是法律的不民主,是法律对人权的漠视甚至对人权的损害,而成千上万妇女的痛苦却被轻描淡写,甚至置若罔闻。现在正是反对对妇女暴力“十六天运动”期间,联合国发布的数据告诉我们,全球每三个妇女就有一个曾遭受过伴侣的殴打、强奸或虐待,“大多数社会禁止这类暴行——但是事实上往往掩饰或默认。” 中国的法律早就声称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有声称是远远不够的,看看我们的法律还在怎样道貌昂然地赦免暴力?这种“婚内无奸”的现实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