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3个月后,相互感觉情投意合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两人相互了解并不充分。婚后,面对朝夕相处的日常生活,个人的很多缺点和毛病都显现了出来。被告刘某有一个小毛病,那就是有严重的“香港脚”,每当脱鞋之后,整个房间就会弥漫着一股很难闻的气味,这可实在熏坏了爱干净的赵某。赵某多次跟刘某谈及此事,希望他能把鞋子扔远一些,把脚洗干净一点再进房间。刚开始刘某还对赵某言听计从,时间久了,便觉得赵某小题大做又唠叨烦人,之后便依然我行我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或冷战,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不耐其烦的赵某选择起诉来结束这段闪电式婚姻。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婚姻生活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但夫妻之间应该有必要的包容和忍让,这是婚姻生活的应有之义。而且脚癣是可以治愈的小毛病,为此事提出离婚显得有些荒唐,依法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