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和汪女士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他自行抚养,后来他又以物价飞涨为由要求汪女士给付孩子抚养费。近日,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
杨先生称,他和汪女士于2012年1月经密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汪女士自称没有工作,故他同意自行抚养婚生子。现汪女士有很好的工作,月工资5000至7000元,且现在物价飞速上涨,汪女士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故他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汪女士每月给付1800元。
汪女士辩称,离婚时她不是没有工作,而是没有稳定工作。现在她做保险业务,收入不稳定。而杨先生的收入比离婚时提高,且孩子现在两岁,消费比一年前减少,杨先生有能力自行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在双方离婚调解书中已经确认孩子由杨先生自行抚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其内容各自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在孩子的生活消费及杨先生的收入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