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常见十种协议离婚后的纠纷案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7-02 00:25:04

  六、因离婚后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

  相关案例:

  赵平()与李奇()20048月通过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武汉市XX888XX2202室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女方将户口迁出该套房屋。

  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赵平如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60万元,但女方李奇却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20055月,武汉房价有下浮的趋势,赵平想将长寿路房屋抛出出国深造,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该房内有女方李奇的户口,所以连续三个看房人都相继告吹。赵平没有想到户口问题会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户口迁出。女方李奇称,其离婚所得的60万元已花去大部分,现所剩只有20万元左右,已买不起住房。若男方赵平想让自己户口迁出,需另行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赵平十分生气遂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奇应将户口迁出,但户口迁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平败诉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向女方支付了二万元,女方才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个了解。

  七、因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相关案例:

  赵本田()与林梦蓉(女方)2004125日在武汉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 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 婚后无共同财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为被告,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梦蓉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本田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本田在与林梦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本田、林梦蓉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林梦蓉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本田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八、因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引起的纠纷

  相关案例:

  赵兵()与谢红()20046月在武汉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凯归谢红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红家里没人,就是谢红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月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兵只得起诉谢红,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兵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兵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更,就是受到谢红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兵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兵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兵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红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红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谢红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醒,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兵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兵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九、因离婚后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的纠纷

  相关案例:

  钱一成()与刘珍()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一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一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峰(二周岁)的抚养费每月二千元,每月底前由钱一成通过银行汇到刘珍指定的账号。八年过去了,钱一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一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1998年,钱一成与其妻又按揭在武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五千元。1999年,钱一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一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三千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二千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一成通过中间人与刘珍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一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珍的强烈反对,刘珍认为是钱一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一成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一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珍于1995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一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二千元抚养费,至十八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九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二十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珍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二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一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十、因离婚后抚养权变化引起的纠纷

  相关案例:

  蔚生()尹莉()1996年在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莉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3月在武汉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二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非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武汉婚姻家庭律师网,武汉离婚律师,武汉婚姻律师,武昌离婚律师,汉口离婚律师,洪山离婚律师,青山离婚律师,汉阳离婚律师www.027falv.com

 

上一篇: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
下一篇: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