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袁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该公司的所有股权归王女士所有,后因袁先生拒不提供协助义务,致王女士无法行使股东权。王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占有公司100%股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起诉称,她与袁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王女士与袁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公司,王女士占公司35%股份,袁先生占65%。2011年5月11日,王女士与袁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投资的被告公司所有股权归王女士所有。但袁先生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协助义务,使王女士难以行使股东权,无法变更公司登记,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占有被告100%股权。
庭上,被告辩称,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是王女士与袁先生在离婚前根据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维持现状对公司发展更好。
第三人袁先生述称,我与王女士确已离婚,离婚协议书签字是我本人签署,但协议中股权归王女士所有的内容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目前经济上困难,需要通过对被告投资来维持生活,不同意王女士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袁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被告股权处分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袁先生同意将自己持有的被告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女士,则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变更手续,现王女士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袁先生未同被告办理相应手续,对引起该案纠纷负有责任,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袁先生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