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致莉出生于1992年10月7日,被告彭宇良出生于1990年9月7日,双方于2009年2月20日虚报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马致莉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彭宇良提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抬高年龄骗取结婚登记手续,至起诉之日,双方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系无效婚姻,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及义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虽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双方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使双方的婚姻归于无效的情形。对于具有婚姻无效情节的,法院应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及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对于具有婚姻无效情节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双方自始不是夫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