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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而送的返还彩礼还可以要回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09 12:33:29

 

江山与李原琴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拍摄了婚纱照。200810月双方家人在酒楼见面吃饭。2008115日原告江山与酒楼签订了婚宴协议(原告主张双方定于2009517日举行婚礼)。20091月原告江山购买价值9290.4元的金项链一条交给被告李原琴。20094月被告李原琴提出与原告江山分手,原告江山起诉要求被告李原琴返还双方在吃定亲饭时原告江山给被告李原琴的彩礼钱两万元,赔偿因被告李原琴悔婚所给原告江山造成的因筹备婚礼交付酒宴、婚庆定金等损失共计17300元。被告李原琴否认双方定于2009517日举行婚礼,并也否认原告江山给过被告李原琴两万元彩礼。被告李原琴认为金项链系原告江山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关于原告江山因筹备婚礼交付酒宴、婚庆定金,被告李原琴认为属原告江山自愿行为,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李原琴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江山返还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购买的电脑、男士皮包、皮带等物品,返还婚纱照费用4500元。原告江山针对被告李原琴的反诉,称电脑、男士皮包、皮带等物品系原告购买,婚纱照费用系原告支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婚约关系问题产生的返还彩礼争议,根据证人证实以及原、被告双方拍婚纱照,双方父母亲属见面及原告预定婚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生活所在城市婚礼的历史传统及风俗习惯,应当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两万元。

关于江山要求李原琴返还金项链以及李原琴要求江山返还电脑、皮带等物品的诉讼请求,该行为发生在原、被告自由恋爱期间,系原、被告间自愿的赠与行为,与本案返还彩礼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江山要求李原琴赔偿经济损失17300元的诉讼请求以及李原琴要求江山承担婚纱照费用4500元的主张,均系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自愿支出的行为,与本案返还彩礼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依据证据对事实的认定问题,一定要明确本案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财产纠纷,它是和婚姻、身份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一要明确结婚前男方为结婚而给女方彩礼的行为与男方、女方婚前互买东西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二是任何案件法官要靠证据认定事实,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可参考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从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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