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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怎么办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8-07 23:53:30

 小明和小红因性格不合,半年前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等问题都自愿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然而,小明在近日却发现养育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即诧异又愤怒,着急又愤怒的小明当机立断寻求我为他提供帮助。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小明:如果离婚的时候我知道她出轨了,我是绝对不会便宜她的,协议也不会这样签,所以这份协议应该被撤销!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在离婚后是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的,但前提是双方在签订时需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才能被撤销。而隐瞒婚外情行为,能不能构成签订离婚协议时的“欺诈”, 将取决于该婚外情行为是否达到影响财产分割的程度。

就小明的情况而言,小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婚外情行为并生育一非亲生孩子,应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分割处理,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小明。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小红隐瞒婚外情的行为便会使得小明出现错误的认知,使得本该多分财产的小明做出错误的财产分配,此时便构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欺诈”。因此,若小明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则很有可能获得支持。

当然,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部分的内容也是可以被撤销的。由于小明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对这个孩子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但在小红的隐瞒下,小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自己的抚养义务,此时小红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举动,同样属于“欺诈”行为,因为恰恰小红的“欺诈”才会使得小明在离婚协议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明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部分的内容。

协议离婚后还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小明: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坚守忠实义务,给我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我要她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离婚时,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虽然法条在配偶出轨方面只规定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但若一方存在严重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程度接近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也是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作为法律规定从而请求损害赔偿的。

所以小明只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在离婚后也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只不过该权利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无过错方应该在知道之日起3年内向对方提起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小明应该在发现小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的时候起三年内向小红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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