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立法的初衷,是希望已经经过一次诉讼审理及调解过程的婚姻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冷静下来,慎重考虑,再度磨合,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同时也是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
只要是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六个月内是不允许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离婚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当事人在前次离婚诉讼后的六个月时间内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好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持要求离婚的,什么是属于符合条件的“新情况、新理由”呢?
笔者查阅资料,相对来说,这样的解释比较符合法院的认定:“新情况、新理由”的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实际就是在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者当事人撤诉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或理由。
换句话说,“新情况、新理由”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依法应当准许双方离婚。因为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所应间隔的六个月实际属于一个缓冲期,是为了在此期间双方能有和好的可能,但如果在此期间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应予离婚,说明这六个月对于双方而言已经失去了和好和缓冲的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若再坚持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上次离婚诉讼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显然与六个月缓冲期的设定目的相背离。因此在这六个月内若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或理由,即应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就可以据此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但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不到六个月时间而起诉的话,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当时没有发现而受理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不到六个月情形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在六个月内起诉。
那么具体来说,上面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有哪些呢?比如这样的,发生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的;一方发生婚外感情、包养小三甚至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双方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造成夫妻关系无法调和的;一方虐待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一方有转移家庭财产行为、虚构共同债务行为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等等。
如果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要记得依法保留证据,以便起诉后提交;如个人能力有限或无法保全证据,要记得求助于相关机构或权力机关,该报警报警、该向社区求助向社区求助。尽可能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