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