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代洪利,男。
被告:龙瑾瑜,女。
代洪利与龙瑾瑜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龙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双方共同抚养。1989年7月,代洪利发现龙瑾瑜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由代正洪抚养代正杰,龙瑾瑜每月给付三十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后双方因看望小孩子一事发生纠纷,龙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代正杰的抚养关系。经重庆市中心血站亲子鉴定,排队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生父。龙瑾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1990年2月,代供利以代正杰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及对代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亲生子,但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审理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龙瑾瑜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代洪利隐瞒真情,而代洪利在受欺骗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代洪利在离婚后至小孩由龙瑾瑜领回这段时间内所支出的抚育费,应由龙瑾瑜负责偿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代洪利一人分得,故代洪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欺骗而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据此,判决被告龙瑾瑜返还代洪利抚育费320。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关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子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本案中,代洪利受女方欺骗抚养了非其亲生子代正杰,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代正杰要求原告返还抚育费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因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代正洪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要抚育孩子,经济困难,因此,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孩子的费用,只对双方离婚后至孩子由被告领回期间的抚育费返还,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