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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行为净身出户承诺是否有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0-05-01 15:15:34

 为了让自己的婚姻更稳固或者说避免自己在失败的婚姻中难堪,很多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捆绑”对方。有协议中会很明确地表明“若一方出现婚外情行为,则一方应净身出户”,但签订该协议是否意味着协议即有效?一方发生婚外情,是否一定会净身出户?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当前并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亦不统一。通过分析“忠诚协议”的一审裁判结果,全部/部分支持的占比52%,全部驳回的占比46%。可见,案情的差异势必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法官的认知不同也势必影响裁判的结果。为进一步了解协议效力,现本文结合有关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司法案件,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裁判观点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第一种裁判观点-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即应当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若该协议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但并不妨碍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并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只要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此外,“忠诚协议”亦非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宪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自身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裁判观点可参考(2016)粤20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等。
即使法院裁判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判决损害赔偿金?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指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但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以及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有些法院在处理忠诚协议这一类案件时亦可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一步调整双方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裁判观点可参考(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等。当然,并不排除有些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全部支持损害赔偿金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裁判认为忠诚协议为有效,主张按照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若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对方的行为违反忠诚协议,则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无法按照忠诚协议裁定赔偿损失。裁判观点可参考(2018)豫1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徐民终字第04203号民事判决书等。

第二种裁判观点-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原因在于:(1)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因此,忠诚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其只是原则性且宣示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则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2)“忠诚协议”的缔约双方欠缺缔约意图,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只是道德、情感上的约束,属于道德义务,并不应赋予法律效力。
且“忠诚协议”的签订往往要求一方承担巨额的赔偿,而另一方却无任何的损失,从另一角度而言在形式上有显示公平的嫌疑。从这一点看,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非是出于缔约的意图,而是一方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作出的承诺,并无真正的缔约意思。裁判观点可参考(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3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等。

再有裁判观点虽然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性。如,因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之规定予以认定。即,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若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裁判观点可参考(2015)高民申字第11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鲁14民终3075号民事判决书等。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即便如此,实践中依旧有很多夫妻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双双签订“忠诚协议”以表决心。从另一角度而言,即使“忠诚协议”无法认定法律效力,但该协议的签订从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起到稳定婚姻关系的效果。当然,亦有夫妻认为该协议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建立不信任感,很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根据家庭情况进行衡量作出决策,以实现最终的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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