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北京海淀法院一纸判决解除了姜颖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彼时姜颖还在老家盼着丈夫回来。数月后她带着孩子到北京看病,在医院偶遇丈夫,才知道丈夫已离婚并再娶了“小三”,丈夫再婚的日子正好是法院判决她和丈夫离婚的第二天。
4年来,姜颖想尽各种办法想撤销离婚判决。2014年8月5日,姜颖再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2年8月,钢铁大王发妻宋雅红遭遇“被离婚”经媒体曝出,轰动一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姜颖这样的“被离婚”案在各地都有,被离婚者以女性居多。
案例一
女子在京偶遇丈夫
2010年7月3日, 家住吉林长春的姜颖带着患有心脏病的孩子到北京协和医院看病。正当她推着坐轮椅的孩子排队挂号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丈夫李某和一个陌生的女人也来到了医院。
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姜颖不经意间听到陌生女人说,“你已经和她离婚了!”围观的人群越聚越多,姜颖对人们的指指点点没有在意,一句“离婚”却让她傻了。她报了警,在民警来之前,“小三”挽着丈夫李某的胳膊迅速离去。
3个月后,半信半疑的姜颖来到法院窗口查询,结果被告知她真的离婚了。
调职北京后拒绝妻子同来
姜颖对法制晚报记者说,1986年,丈夫李某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与供职于同校的她相识,两人于1988年6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儿子出生。
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好。当时姜颖的工资比较高,就一直供养着李某念了硕士、博士。1998年李某被聘为副教授,之后公派去日本留学1年,那一年儿子才6岁。
等李某回国后,母子俩仍沉浸在对李某归来的开心和高兴之中。然而不久后,儿子发现爸爸经常深更半夜不睡觉。事后姜颖发现,丈夫与网上一名女子在聊天。姜颖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李某上门赔礼道歉,这个“出轨”风波才被平息。
2002年,李某因工作调动到北京某高校当教授,而姜颖和孩子则生活在长春。当时,姜颖曾提议要到北京来与李某一起生活,遭到了丈夫的拒绝。
2003年到2005年期间,丈夫每年只在春节时回家一次,每次都只住几天,平时长假则总是加班。
据姜颖表示,自2005年以后,李某再也没有回过长春的家里,也再也没有向姜颖提供过生活费。
丈夫离婚次日即与他人结婚
2006年4到5月,孩子马上就要升初中,姜颖多次打电话求丈夫给孩子在北京安排一个好学校,可丈夫的回答是:必须离婚。
就在这一年,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姜颖离婚,但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将离婚案件移交由吉林长春绿园区法院审理。
2007年3月26日,长春绿园区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诉求。
2009年8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声称姜颖从2005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在庭审笔录里,李某这样说道:被告于2005年4月和7月来过北京两次,所呆天数都不超过1个星期,她也不在长春的家,给她写的信都退回来了,偶尔发短信骂我,我再打过去电话,她就关机了。后来打电话给本人和家人,电话号码都变了,都联系不到她。
姜颖说,她并没有失踪,而是在长春的家里(有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自从在北京的医院偶遇丈夫后,她到海淀区婚姻登记处调查发现,丈夫李某已于2010年2月8日(即法院判决离婚的第二天)与“小三”登记结婚。
姜颖知道自己“被离婚”后,想了很多办法欲撤销离婚判决。今年8月5日,姜颖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认定离婚判决无效。
案例二
张晓梅的丈夫王某2005年离家出走。2012年,张晓梅听说丈夫因合同诈骗罪被关在海淀看守所服刑。张晓梅去看守所看望丈夫,而丈夫却说,几年前他早以她下落不明为由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让她以后不要来看他了。
张晓梅事后咨询了律师,并到法院档案室查询,发现“被离婚”确有其事。她给法晚记者拿出了“被离婚”的判决书。
资料显示,2007年12月,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里,王某称自己从2005年5月离家出走,就再也联系不上张晓梅了,但法院最终以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2009年6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庭审笔录显示,王某诉称张晓梅下落不明,两人感情早已破裂。2010年4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自从知道自己“被离婚”后,张晓梅就一直提请再审。她觉得这样离婚对她不公平。
透视原因 为何出现“被离婚”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指出,离婚程序耗时长,对过错方来讲经济损失大。
而现有法律框架对“下落不明人”案件的相关证据要求不高,因此一些人就利用起诉配偶“下落不明”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霸占家庭共同财产。
法律责任 进行虚假诉讼追刑责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在姜颖案中,法院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李某就与他人登记结婚,涉嫌重婚罪,姜颖可以在5年内向法院提起自诉,状告丈夫犯重婚罪。
专家提醒 法院应慎用公告送达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琳表示,应增强法官对下落不明案件事实调查的主动性,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如可深入被告原居住地或者走访邻居及被告的亲属,尽力寻找被告的下落。
再者,法官须慎用公告送达程序,要在确保公告送达为确实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行采用,应注重对离婚案件在送达和缺席审判等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当事人被诉离婚要警觉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表示,在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更要引起警觉。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原告方可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法院缺席判决或原告方故意“制造下落不明”的虚假诉讼,建议当事人双方务必保持不间断的联系,包括将自己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对方,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另外,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六个月后,作为被告一方可以到原来审理案件的法院去查询对方有无再到法院起诉离婚,避免像本案例中“被离婚”现象的发生。
立法建议
应由公安机关证明“被离婚者”下落不明
祁建建提出三点修法建议,一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下落不明人提起人身关系诉讼的管辖法院。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由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便于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也便于通知下落不明人的其他近亲属,调查下落不明人的下落。
二是建议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以宣告失踪为前提。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宣告失踪以下落不明满2年为前提,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要求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书面证明。宣告失踪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对下落不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三是建议修改刑法第305条,将民事诉讼中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虚假陈述等伪证行为作为伪证罪入刑,以预防、威慑、惩罚民事案件中的伪证行为。
祁建建说,“在我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才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弄虚作假者,可追刑责。建议将此法条的“在刑事诉讼中”改为“在诉讼中”,将“隐匿罪证”改为“隐匿证据”。对于伪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列入刑罚处罚范围。
此外,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程序依法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并不能包括“被离婚”这种虚假诉讼、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而且诸如冒名顶替等诉讼离婚案件,再审也是纠正错误的唯一正确途径。建议对民法第202条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故意进行虚假离婚诉讼者,可以再审。
2012年8月31日,人民网报道了钢铁大王发妻“被离婚”的详情。
杜双华和宋雅红本是患难夫妻,“白手起家”在河北衡水做钢管贸易生意。后为扩大生产规模,丈夫杜双华长期在衡水,而妻子宋雅红为照顾儿子留在北京。
2008年,山东日照钢铁集团董事长杜双华位列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总资产为350亿元。其间,两人因为杜双华的“婚外情”突生矛盾,两人展开了婚姻拉锯战。
最终,宋雅红于2010年9月15日向北京海淀法院诉讼离婚。
杜双华不出庭,而是寄来了一份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宋雅红发现自己早在10多年前已经“被离婚”,而自己当年对“离婚”判决书完全不知。(本版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纪欣 实习生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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