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都说好了,钱也收了,现在反悔了,说我们违法了……”近日,张女士打来咨询电话,称她妹妹和妹夫结婚三年至今没有生育,去年年初经中间人李阿姨帮忙,妹妹和妹夫在李阿姨老家抱养了一3个月大女婴,并支付给女婴的亲生父母3万元营养费、抚养费。为感谢李阿姨,妹妹、妹夫支付给李阿姨3000元介绍费。今年年初,李阿姨说孩子的生父母想把孩子要回去,并威胁说如果不给便要报警。张女士有些担心,询问其妹妹、妹夫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
根据张女士所述,女婴的亲生父母以及张女士的妹妹、妹夫都极有可能构成犯罪。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中“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形,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原来的规定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行刑法针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比以前较为严格。
综上所述,女婴亲生父母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张女士的妹妹和妹夫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建议张女士的妹妹、妹夫尽快向律师咨询,并且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以便获得较轻的处罚。对于这个女孩能否由其亲生父母抚养,因其亲生父母也有可能被羁押或判刑,具体抚养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