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b。
a、b通过网络自行相识相恋,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a系初婚,b系再婚,婚后未生育。之后,a称b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现a起诉要求与b离婚。
另查,婚后,a、b购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富城湾x号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a享有80%的权利,b享有20%的权利。房屋主贷人为b,该房屋剩余贷款为人民币244600元。
各方观点
a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b系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自行处理家电、家具类财产。依法处理房屋。a认为,b有多个外遇,与异性聊天的内容暧昧,b曾自认其有外遇,由于b的过错导致a流产,a恐今后难怀孕,故要求b给予精神赔偿。系争房屋归a所有,a给付b房屋折价款。
b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精神赔偿。自行处理家电、家具类财产。依法处理房屋。b认为,曾在a的纠缠、刺激下,b无奈承认有外遇。但b没有外遇,故不同意赔偿。对系争房屋b尽了主要义务,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保护b的利益。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房屋市场价为人民币59万元。双方对婚姻的过错方及房屋的分割意见不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a、b婚后取得,房屋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a、b各自的权利份额,予以处理。具体分割时,当考虑到系争房屋的贷款、市场价等情况,系争房屋归b所有较妥,b应给付a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万元,系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本案系争房屋归b所有,系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a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万元,a应协助b办理房屋权证变更事宜。
律师点评
本案系争房屋是当事人于购买后、办理房产证登记时便做了份额约定,即为a、b按份共有的房屋,a拥有80%的份额,b拥有20%的份额。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也是夫妻之间对其财产的一种约定。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本案当事人a、b在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
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规定,故本案法院在具体分割系争房屋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贷款人、市场价等情况,将房屋判归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27万元(该折价款金额即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剩余贷款后的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