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程序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7-08 21:57:00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一、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上一篇: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
下一篇: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