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胁迫男方写下5万元欠条,并以此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现金。被拒后,女方诉请法院又遭法院驳回,后向闵行区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近日,闵行检察院作出驳回请求决定。
何女士与程先生于2004年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于2010年离婚。离婚后,何女士通过各种方式不断骚扰程先生,并时常到程先生工作单位吵闹。程先生在无奈之下按何的意思写下“借条”一张,载明“今欠何某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给付)”,并落款、注明日期。
嗣后,何女士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程先生归还5万元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与程先生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借款,借条是程先生被胁迫所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后又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样被驳回。
近日,何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借条是程先生自愿所写,不存在胁迫,法院应该支持其诉请。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何女士在庭审过程中曾明确表示程先生并没有向她实际借过5万元,且程先生写借条的原因是何女士一再骚扰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完全是按照何的意思所写。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也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所以何女士的申请监督理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这样的“借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检察院作出驳回请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