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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5-12 21:10:26
    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一条是引起社会舆论的关键,它是在我国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产生的,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可靠保障;(3)明确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遵从了父母购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合法权益;(4)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的,则在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利益。
  (二)增加亲子关系的鉴定推定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鉴定将会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法律后果。解释中还规定,如果亲子关系出现纠纷,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形成合理证据链条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外一方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同时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不愿意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三)增加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手段。换句话讲,就是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领取的结婚照效力如果产生异议,虽然该种情况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改变能进一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权利。
  (四)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妻子拥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与此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为如果丈夫有生育愿望,而女方不同意并且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判申请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这一点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的完善可以让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并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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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出台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改善,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文化对我国民众的影响巨大,同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在我国社会中也有迅速扩散和蔓延的态势,给传统的社会观念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此外,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魅力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但是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已经成为了一件奢侈品,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在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价值观念里面,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没有房子等于物质基础没有保障,婚姻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感与可靠性。长期受到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房屋不动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影响婚姻关系的主流原因。对于男方而言,房屋不动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人的能力与财富状况,对于女人而言,房屋不动产则是决定其是否结婚的主要原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讲,房子是导致现代婚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权不清楚以及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姻关系通常由男方出资来购置房屋,女方负责购置家具以及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辅助工作,因此,男方是主要的出资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比女方要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大量由房屋购买导致的的婚姻问题,也有相当数量的不法分子妄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等合法形式从而达到获取房屋不动产的非法目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彻底改变了这一利益格局,使得双方利益得到重新平衡,有效保护了房屋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三中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方重新审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让女方的目光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方是否拥有房屋等方面,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如果婚前进行房产购置或者婚后由一方的父母赠与房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新的法律条文下,缔结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女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以往通过婚姻关系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份额的方法已经不符合现代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况之下,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将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只有女方在购买房屋不动产时也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才能有效保证自己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最新规定出台引起的社会争议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在出台之前已经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也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属于一项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条文,某些规定必定会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司法解释一颁布出台便引起了社会上的舆论和关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民众认为,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三中对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利益保护过度,而忽视了女方的相关合法权益。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后不履行购房出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享有房屋居住权,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则不享有相关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将很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男方在外工作,女方负责照顾家庭小孩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女性经济地位很难得到独立,在经济生活上对男方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如果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女方很可能出现基本温饱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住宿问题更无从解决,难免导致社会矛盾发生。因此,我国婚姻法的体系仍旧需要进一步的规范与规范,特别是在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需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保证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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