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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3-08 23:23:41
【案情介绍】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某与19岁中国公民张某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某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某与王某的亲属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某亲属认为,张某与王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张某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律规避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张某是否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该婚姻无效,我国法律不应予以认可。据此,张某对王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评析】
本案,确定张某是否有继承权首先要确定她与王某的婚姻效力问题。而该旅游结婚案就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该案,王某、张某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年龄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被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为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张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游,在外国采用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到中国。王某、张某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规避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王某、张某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尽管依婚姻缔结地法在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都无瑕疵,但这种婚姻因规避我国法律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我国法律不予承认。
近年来,中国公民之间境外旅游结婚数量不断增多,但《民法通则》对此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国内公民结婚,不论在国内举行结婚仪式,还是通过 旅游结婚方式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都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不登记,婚姻因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不发生婚姻效力。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起到了防止法律规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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