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异议能否成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2-24 12:09:38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周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2014年3月起,被告杨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

  2015年4月,原告刘某诉至我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杨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告杨某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称其已于2014年3月起回到娘家居住(娘家位于山西省临县),认为该案管辖权的确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认为该案应由孝义市人民法院移送临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现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为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原、被告婚后在孝义市新义街道A小区居住,2014年3月起,被告杨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临县居住,至今已满一年,临县系成为被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

  那么本院是否应当认定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并将本案移送临县人民法院管辖呢?

答案是否定的。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本案依法由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新民诉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做出了特别规定,本案应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于被告杨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刘某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其住所地即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而我国移送管辖的前提须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与本案情况不符,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依法应由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本案被告未在上诉期内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现本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上一篇: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离婚取证的证据
下一篇:宣告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机关有哪些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