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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自己更有利应当搜集哪些证据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2-18 21:49:36
    要想“打”官司,得先要知道向哪个法院起诉,要想“赢”官司,则一定要有占有优势的证据。那么,当提起离婚之诉时,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又如何知道哪些证据是有价值的呢?
  “被告住所地”为原则
  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当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比如,张先生与张太太为夫妻,现张太太要起诉离婚。那么,首先,张太太应找到张先生的户籍所在地。若张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朝阳区,但张先生实际上居住在上海静安区,且在上海静安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注意:必须是连续居住,连续在医院就医的除外),那么,张太太应向上海静安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原告住所地”为例外
  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正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当张先生出现以上四种情形时,张太太可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张太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张太太应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离婚,这些证据有价值
  1、证明婚姻效力的证据;(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的证明材料)
  2、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原因的证据;(如,对方患有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的,应当提供诊断书。有小三插足的,应当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体事实)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等)
  7、双方经济状况;(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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