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石某结婚不久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石某名下。2008年,我和石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但至今未去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石某向曹某借款30万元,因逾期不还被曹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曹某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查封了已分给我的房子。请问,法院可以查封离婚时分给我的房产用来偿还石某的债务吗?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你和石某离婚时,虽然约定房产归你所有,但你俩至今未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至今仍登记在石某名下,因此从法律上说应视为石某所有。现石某欠曹某30万元不还,法院可依法查封石某名下的房产来清偿其债务。如果你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