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难点问题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3-08 00:01:59

1、问:一方下落不明,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不可以协议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立案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终止婚姻关系,双方共同亲自去双方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因缺席开庭,法院可以判决缺席离婚,而民政部门没有权力缺席颁发离婚证。
 
 
2、问:一方下落不明超过一年,另一方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起诉后,如果仍联系不到被告,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公告后被告不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问: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还是要宣告失踪?如我和和赵某结婚7年,赵某下落不明已有两年以上,我一个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离婚,我可不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宣告公民下落不明,和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问:如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能否判决离婚?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如有证据证明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5、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能否一次判决离婚?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根据下落不明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1)“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在第一次诉讼过,等待下落不明足两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2)“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配偶下落不明满4年的”、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视为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当然,如果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应当要返还,但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再复效的,也就是说再婚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6、结婚时外地户籍的被告户口未迁入原告处,婚后外出不归,原告该如何起诉离婚?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上海市王某和青海省刘某结婚后,夫妻在上海居住生活满两年,后夫妻吵架刘某不告而别,现下落不明,上海王某该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因为被告户口和居住地不一致,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可能会有争议。
本站婚姻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因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婚后外地一方当事人出走不归且下落不明,赵某可以作为原告向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律师认为:,要理解《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如本案被告与上海原告结婚并在上海共同生活,即使户口未迁入上海,外地被告一方已离开了其户口所在地,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地一方当事人在原告处结婚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是被告下落不明之前的稳定居住地,原告就可以向上海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7、离婚诉讼中,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地址,法院是否会驳回离婚起诉?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被告地址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关于法人(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认定问题,不适用。
 
 
8、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如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就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上海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只判决离婚,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审查也不判决;
2、法庭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原告举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但不确认也不作分割处理;
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单方面抚养子女的,法庭可能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判决,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已发生的子女抚育费,支付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9、如何证明离婚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要明确“下落不明”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以下机关和个人可以出具某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2)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下落不明的证明。我国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具有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当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情况下,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具有证明效力。
(3)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工作单位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作为一级自治组织,证明具有一定的说明力。如果下落不明一方在下落不明之前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其单位也可以证明当事人在职期间确已下落不明。
(4)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如果连其父母、妻儿都不知他的下落,人民法院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其下落不明,又有什么不可呢?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10、离婚诉讼中,被告难以收集原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该怎么办?
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上一篇:离婚案件中未获得所有权房产应如何裁判与执行
下一篇:如何理解民诉法八十四条中的下落不明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