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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问题及户口的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2-26 00:24:57

     离婚后再次结婚的,户口本个人婚姻状况栏会有“已婚”字样的印戳,如果派出所新打印出来的户口本,则会显示“有配偶”。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上不会显示过去的婚姻状况出来,只显示“已婚”状态。一般如果是同省,现在都是电脑联网的,但目前如果是跨省的话,现在还没联网,只是个人申明中有自己写的有显示。
     1.离婚后,户口必须登记为"离异",以后才能再登记结婚  2.办理结婚登记后,凭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登记"婚姻状况"  3.结婚证上不会登记以前婚史,但是档案里会有的。

      离婚后,前妻不迁走户口,协商不通,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显示的是已婚。我拿出离婚证请工作人员修改,回答说是只有分户才可以修改。无法再婚,怎么办?

   可依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起诉要求对方迁出户口。

   异地婚姻,女方户口没迁到男方家。离婚后再婚民政局的电脑里会显示女方为已婚吗,能按初婚进行登记吗?

    目前婚姻登记的规定大体是这样的:登记双方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时的婚姻情况依据双方的声明。并由当事人对自己的声明负责任。
    如果你的户口本上没有注明“已婚”,你当然可以按“未婚”进行声明。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行为很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其它后果。这属于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将来万一有问题,再婚的对方以此为理由提起法律诉讼,会很不利。法院很可能撤销登记。建议还是实事求是。声明由再婚当事人签署,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登记机关负有保密的责任。没必要刻意隐瞒。(当然,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认为实践中撤销是很难的,但对方至少是有起诉的权利的,这也必然会导致感情的破裂。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所规定的婚姻效力纠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只有婚姻法第11条所规定的撤销胁迫结婚一种。而撤销胁迫结婚由法院统一主管更为有利,规定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意义不大。因为民政机关受其职能限制,无法对被胁迫结婚事实和效力作出正确判断。为了便于婚姻机关判断,《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胁迫结婚,应当出具“能够证明被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北京、江苏等省市民政机关规定的条件则更为苛刻,即当事人还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民政机关才受理。 而据一些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实际上是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受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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