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常德市某监狱内搭起了一个简易审判庭,审理李某诉海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和平分手。
原告李某与被告海某相识于1993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1998年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女。婚后二人感情平淡,但自1999年被告海某染上吸毒恶习后,长期在外不归家,遂夫妻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后因原告与家人苦劝无果,于是二人分居异地。2012年,海某因缺少毒资伙同他人拦路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获刑5年,现于常德市某监狱服刑。原告李某遂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清区法院立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以及被告的特殊身份,承办法官决定驱车前往百里之外被告海某所在的监狱进行开庭调解。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被告说明妻子一人独自打工抚养女儿的艰辛,以及吸食毒品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希望被告能够意识到以上两点,多为对方着想。被告海某思忖片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达了对妻子的愧疚之情,表示愿意与妻子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离婚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对法院能够在监狱开庭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