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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谈婚内能否赔偿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1-25 00:00:16

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武汉离婚律师指出,这里的夫妻间的损害赔偿的发生是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原因,分别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 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间损害赔偿当然是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表示损害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婚姻法》适用的余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在夫妻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却要求损害赔偿的,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当然,法院判决离婚的,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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