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一审判决李卫(化名)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与其妻汤华(化名)共同连带清偿汪强人民币4.98万元。
被告李卫与汤华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李卫与其妻汤华一起到原告汪强家中借款4.98万元用于做水果批发生意,约定2006年1月20日前偿还。谁知2005年10月李卫与其妻汤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汤华抚养,李卫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由汤华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卫享有与承担。汪强得到他们二人离婚的消息后,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有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离婚时虽约定由李卫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汪强,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汪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