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周冰(化名)是一名会计,目前就职于市内一家奶粉制造公司。去年2月,周冰与同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张蕾(化名)结婚,并向公司提交了享受婚假的申请,公司同意了周冰的申请。
3个月后,两人因家庭矛盾离婚,同年10月两人破镜重圆,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第二天,周冰又向公司提交婚假申请。公司认为,周冰已于同年2月享受了婚假,且系复婚,因此没有批准周冰第二次婚假的请求。
争议
公司:有恶意请假嫌疑
公司认为,虽然我国公民享有婚假的法定权利,但如果员工为了带薪休假而恶意办理离婚、复婚手续,就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相违背。周冰在同一年度办理离婚、复婚手续,有恶意请假嫌疑,故不能享受婚假。
职工:复婚也是结婚
周冰认为,复婚也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结婚。根据相关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所以,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复婚依然能够享受婚假。
裁定
享受婚假 不享受晚婚待遇
市人社局监察总队表示,复婚是再婚的一种形式,可以享受婚假。
结合到周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同一事由享受同一类型的福利休假,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之嫌,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虽然周冰与其妻符合晚婚年龄,但不是初次结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晚婚,不能享受晚婚假15天的待遇,只能享受1~5天职工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