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婚网站进行会员注册后,文女士接到陌生男人的求爱电话。通过查看对方会员资料和自我介绍,文女士了解到郝先生物质条件相当优越,几次交往,郝先生出手阔绰。两人认识仅一个多月,文女士就同意闪婚。
然而婚后不久,两人时常争吵;而且,文女士发现丈夫也没有那么富有。在欧洲蜜月旅行时,他没能像承诺的那样给文女士高额透支的信用卡供其购物消费;当她要求买高档轿车供她上班时,郝先生称公司没多余流动资金而一再拖延;他们的住所也是郝先生租来的;丈夫婚前说的公司早在一年前已停业亏损。
文女士感觉受到欺骗,忍痛堕掉怀孕两个月的孩子,起诉离婚,并以郝先生婚前存在重大欺骗行为为由,主张损害赔偿金100万元。但法官释明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郝先生未如实告知财务状况并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最终,文女士撤诉。
法官提醒:文女士仅凭网络信息和聊天,便轻易相信对方,加之过于重视物质条件而忽略感情上的深入交流,最终饱尝婚姻苦果。文女士以遭受“骗婚”索赔,这种“欺骗”行为从道德上来说应受谴责,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存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