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家住房山区燕山的韩某与妻子王某2012年离婚后称,在同一小区的一套丈母娘名下的房屋实际上是由自己全部出资,向法院起诉,希望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本案已在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
韩某代理律师称,在韩某和前妻王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韩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为老人购买了价值51万元的一套房屋。
当时买卖房屋的手续由前妻王某办理,由于韩某和前妻王某名下各有一处房产,为了躲避多套房交纳较多的契税,遂将房屋放在岳母的名下。
王某称,购买房屋所花费的51万元由两部分组成,王某父母出资29万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2万元。其中22万元当中包括韩某及王某婚姻期间为了装修另一套房屋向父母所借装修款5万元。前妻王某表示,2010年购买该套房产时,韩某并不具备用个人资产全部支付51万元的能力。王某还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房屋为自己母亲所有。
王某表示,曾和韩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房屋赠与父母。并且王某对于将房屋放在岳母名下是为了躲避高额契税表示异议,称母亲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此套房屋同样为二套房。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