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八)
涉外离婚财产之维护
[案例] 中国公民F 与美国籍B在国内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从事对外贸易生意,在婚姻存续期间积攒大量的财产,其中涉及房产N 套。2010年F 在居住地上海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此期间发现,B将登记在其它人名下的房产欲转移、变卖,遂来咨询如何阻止该损害行为。
[方案]进行诉讼保全是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保全行为。本案中,B 是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转移变卖,因此,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F 要多增加相关的证明线索,使之保全原由合法化。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离婚时,一方稳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也依相关法律给予一定的制裁。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九)
国外离婚判决及财产执行
[案例]中国公民刘某与美国公司C 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此。2009年,婚生子CR 出生,2010年3月刘某因事业所需回上海发展。2011年5月,刘某在突然接到来自美国内华达州法院的离婚判决,判决涉及财产及其子CR的抚养权事宜,遂来所咨询应对事宜。
[方案]建议刘某针对美国的判决先不要签收,进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离婚诉讼,对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权重新确权审理。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我国对于国外的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只承认离婚事项,对于财产及抚养权事宜通常不予承认。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
国外离婚判决及房产分割
[案例]郭某与高某于2006年移民美国圣路易斯,2010年双方在当地办理了离婚,但由于二人在移民前遗留在国内上海的三套房产无法处理,因此在2011年2月,郭某回国探亲之际,咨询如何办理上述未分割的房产事宜。
[方案]首先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圣路易斯相关法院的离婚判决,得到确认后,再以房产纠纷为由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在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时,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居住的,则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在国外居住,这种情况下则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一)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
[案例] 如上述案例所示,郭某与高某若要分割遗留在国内的房产,首先要得到中国法院对美国圣路易斯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进而确定下一步所遗留房产在中国的诉讼,那么如何向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的离婚判决?
[方案]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首先需要得到该国公证及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公证书上必须明确是已生效的判决及生效时间,同时附上正确无误的中文译本。如果申请人作为该判决的原告,则还须提供被告经合法传唤出庭的相关证明文件。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人民法院一旦对国外的离婚判决的申请作出承认后,那么另一方就此再申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三)
台湾人士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财产认定
[案例] 许某(美籍)与刘某(台湾人士)在国内注册结婚,婚后双方仍在国内居住。2003年,刘某欲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吊牌加工企业,但碍于台湾当局对内地投资的监管,刘某遂以当地居民赵某之名设立该企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2008年许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以赵某名义设立的该企业之股权分割存有争议。
[方案]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于许某提出该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以该股权涉及第三人赵某的权益而不予受理,建议要许某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对于上述这种情况,在设立公司时,不仅对内夫妻双方可事先明确其财产权利,同时在借用赵某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时也要事前制定相关协议,以防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影响离婚诉讼中该股权分割的解决。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四)
国外离婚诉讼与国内诉讼之选择
[案例] 秦某为居住在德国的华侨,1996年与德国籍Z先生相恋并于当年在德国汉堡注册登记结婚。2010年秦某欲提起离婚诉讼,但较德国与国内提起诉讼存在疑虑,进而前来咨询。
[方案]德国的离婚程序及时间与国内存在及大的差异,现秦某居住于国内并且与Z 先生对于财产及子女抚养无太大争议,因此建议秦某可选择在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武汉婚姻律师提示]国内普通的离婚诉讼期间通常为三到六个月,而对于涉外的离婚案件则不受前述期间的规定,同时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如送达、答辩、上诉期等,人民法院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通常采用公告和邮寄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建议选择专业的律师,以把握各个生效环节,确保短期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