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信轻口头承诺
举个我办理过的一个案件,王女士与赵先生2003年3月份开始同居,两人可谓是两情相悦,感情也是非常深厚,于是甜蜜的小两口就相中了位于北京某处的房产一套,作为男士为表忠心,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没多久两个人就搬进了新居,2003年8月份,两人结束恋爱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20万元,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年初双方的感情亮起红灯,双方都认为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最终达成了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是离了,但是因为在离婚的时候,这赵先生承诺王女士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20万元房屋按揭货款,折给王女士现金10万元作为还款的补偿。并且实际支付给了王2万元,称余下的8万元在离婚后半年内付清。这女方一想毕竟夫妻一场想必对方也不会赖帐,于是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协议当中对于财产的描述为“双方无财产”。没成想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男方是真的反悔了,他以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为由,称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他说他从未允诺要给王女士8万元补偿款这回事。
数日后,女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就夫妻双方婚后的还贷以及该部分的溢价款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无财产”,说明女方明知有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分割没有异议,即使她没有拿到应有的财产那也只是她单方放弃。
那么男方在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夫妻婚后的共同还贷女方能否享受房产的增值款呢?此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吗?女方还能够再行要求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中,女方本来可以针对婚后的共同还贷进行分割,可是他们却只形成了口头的约定,没有形成任何的书面证据材料,现在男方拒不承认给女方10万元的口头约定,女方对此更是无法举证,最终女方因为这个草率的“离婚协议”丧失了本应当属于她的权利。
二、财产分割切勿笼统、模糊不清
2008年2月周先生和李女士同样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他们双方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当中对于共同财产一项,写到“双方无财产争议”。离婚后李女士反悔,认为当时一心只为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才称双方没有财产争议的,实际上双方婚后的存款20万元并没有进行分割,一直存在周先生的名下。2008年5月份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婚后的共同收入2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作出了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笼统的财产约定势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份严谨、详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是您最好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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