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对夫妇因孩子随父随母姓问题产生了家庭纠纷,妻子欲将丈夫告上法院。
丈夫阿成与妻子阿丽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在谈婚论嫁时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随母姓,如果再生育第二个孩子随父姓。但等他们的第一个孩子——一个男孩出生后,阿成的心理悄然发生了变化。他提出,婚前协议无效,认为儿子应当随父姓。妻子一气之下来到了法院。
武汉法院杨法官听完阿丽的起诉理由,解释说,夫妻感情不应当成为孩子姓氏之争的牺牲品,双方应当互让互谅。同时提供了以下解决方案:孩子户籍登记姓名取一方姓氏,再给孩子取一个小名,随另一方姓;孩子用叠姓;孩子取第三姓。经过法官说法说理,夫妻俩表示不再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回家再行协商。
武汉婚姻律师释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姓名,在报经户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成了一方独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确实需要更改子女姓氏,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应该向法院申请解决孩子的姓氏问题。
孩子10周岁以上,具备一定认识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后,变更姓名要参考孩子意见。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姓名,不受父母意愿的影响。